《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绿地冠名、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绿地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特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二)行政办公、体育、教育科研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医疗、卫生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公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以植物造景为主,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建设林荫式停车场。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和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设施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城市绿地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等自然资源,打造通廊串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绿道网络。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生态环保和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合理利用乡土树种。
城市绿地应当以乔木为主,科学配置乔灌木。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引进植物种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按照职责由职能部门或者权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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