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_共创市园林绿化建设绿色文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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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有网可查

作者: 城市园林绿化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9日 20:18:09

安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有网可查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出台《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园林绿化企业将纳入严格信用管理。有不良信息者,未来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都可能受限。同时,安徽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注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市场主体如果出现不良信用信息,还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修复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完成后进行变更,并计入信用档案。

以后,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等信用信息,要在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这样通过信用管理,公众可以及时知晓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诚实守信、创新科研、社会贡献等奖励或者表彰的信息,也能了解到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违约、侵权诉讼败诉的司法案件、执行案件等相关内容。

未来,安徽多部门之间还将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行业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园林绿化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审慎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市级(省直管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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